食品生产经营单位:请牢记食品安全 首要责任人责任发表时间:2015-07-08 09:49 近年来,几乎每次食品安全问题曝光后的处置模式如出一辙,地方政府高度重视,相关部门迅速行动,很快追查出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,及时处置了一批监管不力的公务人员,以平民愤。而那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、食品安全真正的第一责任人——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反倒退居其次,甚至完全淡出了公众视线。 09版《食品安全法》及最新修订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食品安全法》明确规定: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,对社会和公众负责,接受社会监督,承担社会责任,理应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但现实中,媒体、公众更多关注的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,习惯思维是食品出现问题就一定是监管出了问题,而恰恰忽略了最为重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,导致了问题解决的本末倒置。近期几件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角,无论是问题胶囊的生产者、还是身陷茶叶“农药门”的立顿公司,再到生产出含氯软化水的山西可口可乐公司、公开收购散酒的知名酒企大都通过媒体公关,仍然活的有滋有味,生产经营并未大受影响,更谈不上责任追究了。所以也就有了山西可口可乐公司公然拒绝召回问题产品。 即使是司法十分健全,市场监管体制、机制较为完备的美国也坦承,如果市场经营的主体——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观故意生产问题食品,钻法律的空子,那再完备的监管体制也无济于事。只能通过对违规者的严惩重处及一次违规、终身禁入的红线,让市场主体不敢违法、不能违规。所以无论何种制度设计下,首先需要考量的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责意识和诚信自律。 以我市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为例,全市现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700余家,还不算面广量大的食品小作坊。而市级食药监部门及基层市场监管局仅有不到20人从事食品企业监管,工作量可想而知,根本不可能成天盯着企业,甚至是越俎代庖式的“驻厂监管”。只有严格食品企业自身的责任追究,才能实现食品监管关键所在的回归,真正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乱象。警察抓小偷天经地义,但从来没有过因为警察没抓到小偷而过度追究警察的责任。在食品安全问题上,相关监管部门本应是“经济警察”的角色,必要的职责界定、渎职问责不可忽略,但更应让经济警察们大胆执法,让不断蚕食公众健康底限的不良食品从业者这些小偷们成为“过街老鼠”,而不是过多的“经济警察”们成为替罪羊。 长期以来,在一切向钱看的不良思想倾向影响下,一些地区对制假售假、侵权盗版、产品质量低劣、违规生产问题食品等行为较为宽容,常常扛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口号,罚过放行。国人对类似现象也开始习以为常,无论是2011年央视“3•15”晚会反映出大量使用瘦肉精猪肉的双汇集团还是2012年央视“3•15”晚会曝出后厨问题的麦当劳公司,其经营销售依然红火。媒体也不必刻意和钱过不去,在知名企业的攻关下,后续的跟踪报道也大多回归正面。这些也都一定程度纵容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放松自我管理,淡化了食品安全的主责意识,导致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的恶性循环。1998年震惊全国的山西朔州假酒案造成27人丧生,222人中毒入院治疗。当年王青华等6名犯罪分子被及时追责并判处死刑。这之后多年,全国再未出现致人死亡的假酒重大案件。而2008年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直接造成2名婴幼儿死亡,多名婴幼儿住院治疗,事后三鹿集团仅支付的患病婴幼儿治疗赔偿费用就高达十余亿元。但就是这样一起令人发指的食品安全事件,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最终仅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追责的明显偏轻客观造成了其后数年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“阴魂不散”。 目前新修订的食安法实施在即,为此,笔者呼吁,众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们,你们才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拜托你们多些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,敢于担当,把食品安全这件天大的事抓好;各级媒体们,不论对什么样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一视同仁,对问题企业“穷追猛打”,让那些视公众健康如儿戏的食品单位体会到违法经营的“切肤之痛”,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责意识的真正落实;各级政府官员们,不要把简单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当成平息、抚慰民众的万金油,而应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,从政府层面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,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。(食品生产处 康慨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