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修正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。
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:
(一)特殊食品生产企业;
(二)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;
(三)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;
(四)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(含中央厨房、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);
(五)连锁食品销售、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,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。
第七条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:
(一)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、食品安全标准;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(三)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、工艺流程、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;
(四)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;
(五)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。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。
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对食品安全总监进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,存档备查。食品安全总监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。
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公布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。
第十条 单位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、供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:
(一)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;
(二)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;
(三)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养老机构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;
(四)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;
(五)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。符合前款条件的学校、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,学校、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,承担相应责任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,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、供餐单位配备食品安全总监。
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:
(一)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、食品安全标准;
(二)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;
(三)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、设计和布局、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;
(四)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;
(五)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。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。
第二十一条 单位食堂、承包经营企业、供餐单位应当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对食品安全总监进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、考核,并对培训、考核情况予以记录,存档备查。食品安全总监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。